卷三十二丧服第十一
《仪礼注疏·卷三十二丧服第十一》 · 丧服第十一 · 第 35/53 篇 · 80 段
1 适妇。
2 〈适妇,适子之妻。〉
3 【疏】 ○释曰︰疏于孙,故次之。其妇从夫,而服其舅姑期,其舅姑从子,而服其妇大功,降一等者也。
4 传曰︰何以大功也?不降其适也。
5 〈妇言适者,从夫名。〉
6 【疏】 释曰︰此传问者,以其适庶之子,其妻等是妇而为庶妇小功,特为适妇服大功,故发问也,答「不降其适」故也。若然,父母为适长三年,今为适妇不降一等服期者,长子本为正体于上,故加至三年。妇直是适子之妻,无正体之义,故直加于庶妇一等,大功而已。
7 女子子适人者为众昆弟。
8 〈父在则同,父没,乃为父后者服期也。〉
9 【疏】 释曰︰前云姑姊妹女子子出适,在章首者,情重故。至此,女子子反为昆弟在此者,抑之,欲使浓于夫氏,故次在此也。为本亲,降一等是其常,故无传也。云「父没乃为父后者服期也」者,《不杖章》所云是也。
10 姪丈夫妇人,报。
11 〈为姪男女服同。〉
12 【疏】 注「为侄男女服同」。○释曰︰姪卑于昆弟,故次之。不言男子、女子,而言丈夫、妇人者,姑与姪在室出嫁同以姪女言男人,见嫁出,因此谓侄男为丈夫,亦见长大之称,是以郑还以男女解之。
13 传曰︰姪者何也?谓吾姑者吾谓之姪。
14 【疏】 释曰︰云「谓吾姑者吾谓之侄」者,名唯对姑生称。若对世叔,唯得言昆弟之子,不得姪名也。
15 夫之祖父母、世父母、叔父母。
16 【疏】 释曰︰以其义服,故次在此。记云为夫之兄弟降一等,此皆夫之期,故妻为之大功也。
17 传曰︰何以大功也?从服也。夫之昆弟何以无服也?其夫属乎父道者,妻皆母道也。其夫属乎子道者,妻皆妇道也。谓弟之妻妇者,是嫂亦可谓之母乎?故名者,人治之大者也,可无慎乎?
18 〈道犹行也。(言妇人弃姓,无常秩,嫁于父行,则为母行,嫁于子行,则为妇行。)谓弟之妻为妇者,卑远之,故谓之妇。嫂者,尊严之称,(是嫂亦可谓之母乎?言不可。)嫂犹叟也,叟,老人称也。是为序男女之别尔。若己以母妇之服服兄弟之妻,兄弟之妻以舅子之服服己,则是乱昭穆之序也。治犹理也。父母兄弟夫妇之理,人伦之大者,可不慎乎?《大传》曰︰同姓从宗合族属,异姓主名治际会。名著而。〉
20 大夫为世父母、叔父母、子、昆弟、昆弟之子为士者。
21 〈子,谓庶子。〉
22 【疏】 注「子谓庶子」。○释曰︰大夫为此八者本期,今以为士,故降至大功,亦为重出此文,故次在此也。云「子谓庶子」者,若长子在《斩章》,故谓庶子也。
23 传曰︰何以大功也?尊不同也。尊同,则得服其亲服。
24 〈尊同,谓亦为大夫者。亲服,期。〉
25 【疏】 注「尊同」至「服期」。○释曰︰尊同谓亦为大夫者,经言大夫为之,明尊同,是亦为大夫也。云「亲服期」者,此八者并见《期章》是也。
26 公之庶昆弟、大夫之庶子为母、妻、昆弟。
27 〈公之庶昆弟,则父卒也。大夫之庶子,则父在也。其或为母,谓妾子也。〉
28 【疏】 释曰︰云「公之庶昆弟大夫之庶子」者,此二人各自为母、妻,为昆弟服大功。此并受厌降,卑于自降,故次在自降人之下。○注「公之」至「子也」。○释曰︰若云公子,是父在。今继兄而言昆弟,故知父卒也。又公子父在为母、妻,在五服之外,今服大功,故知父卒也。云「大夫之庶子则父在也」者,以其继父而言。又大夫卒,子为母、妻得伸,今但大功,故知父在也。云「其或为母,谓妾子也」者,以其为妻、昆弟,其礼并同,又于适妻,皆大夫自不降,其子皆得伸,今在大功,明妾子自为己母也。
29 传曰︰何以大功也?先君余尊之所厌,不得过大功也。大夫之庶子,则从乎大夫而降也。父之所不降,子亦不敢降也。
30 〈言从乎大夫而降,则于父卒如国人也。昆弟,庶昆弟也。旧读昆弟在下,其于厌降之义,宜蒙此传也,是以上而同之。父所不降,谓适也。〉
31 【疏】 「传曰」至「降也」。○释曰︰问者,怪此等皆合重服期,今大功,故发问也。答云「先君余尊之所厌不得过大功也」者,此直答公之庶昆弟,以其公在为母、妻厌,在五服外,公卒犹为余尊之所厌,不得过大功。其大夫之子,据父在有厌,从于大夫,降一等,大夫若卒,则得伸,无余尊之厌也。云「父之所不降,子亦不敢降也」者,此传云而降,遂言不降者也,此传虽文承大夫下,亦兼解公之昆弟,未悉公为何人。不降弟,公不降,子亦不降,与大夫同也。○释曰︰以大夫尊,少身在降一等,身没其庶子则得伸,如国人也。云「昆弟,庶昆弟也」者,若适,则在父之所不降之中,故知庶昆弟也。云「旧读昆弟在下,其于厌降之义,宜蒙此传也,是以上而同之」者,言旧读,谓郑君以前马融之等,以「昆弟」二字抽之在传下,今皆易之在上。郑检经义,昆弟乃是公之庶昆弟,大夫之庶子所为者,父以尊降庶子,则庶子亦厌而为昆弟大功。是知宜蒙此传,则昆弟二字当在传上,与母妻宜蒙此传,同为厌降之文,不得如旧读也。云「父所不降谓适也」者,不指不降之人,而云谓适者,欲见适中非一,谓父为适妻、适子之等皆是也。
32 皆为其从父昆弟之为大夫者。
33 〈皆者,言其互相为服,尊同则不相降。其为士者,降在小功,适子为之,亦如之。〉
34 【疏】 注「皆者」至「如之」。○释曰︰此文承上公之庶昆弟,大夫之庶子之下,则是上二人为此从父昆弟之为大夫者,以其二人为父所厌降亲,今此从父昆弟为大夫,故此二人不降,而服大功,依本服也。言「皆」者,郑云「互相为服」者,以彼此相为同,是从父昆弟相为著服,故云皆,互相见之义故也。云「其为士者降在小功」者,降亦等故也。云「适子为之亦如之」者,虽适不降,同故也。
35 为夫之昆弟之妇人子适人者。
36 〈妇人子者,女子子也。不言女子子者,因出,见恩疏。〉
37 【疏】 注「妇人」至「恩疏」。○释曰︰此亦重出,故次从父昆弟下。此谓世叔母为之服,在家期,出嫁大功。云「不言女子子者,因出,见恩疏」者,女在家室之名,是亲也,妇者事人之称,是见疏也。今不言女与母,而言夫之昆弟与妇人子者,是因出,见恩疏故也。
38 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。
39 〈下传曰︰「何以大功也?妾为君之党服,得与女君同。」指为此也。妾为君之长子亦三年,自为其子期,异于女君也。士之妾,为君之众子亦期。〉
40 【疏】 注「下传」至「亦期」。○释曰︰妾为君之庶子,轻于为夫之昆弟之女,故次之。引下传曰「何以大功也?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,指为此也」者,彼传为此经而作,故云指为此。在下者,郑彼云文烂在下尔故也。云「妾为君之长子亦三年」者,妾从女君服,得与女君同,故亦同女君三年。又云「自为其子期,异于女君也」者,以其女君从夫降,其庶子大功,夫不厌妾,故自服其子期,是异于女君也。云「士之妾为君之众子亦期」,谓亦得与女君期者,亦是与己子同故也。
41 女子子嫁者、未嫁者为世父母、叔父母、姑、姊妹。
42 〈旧读合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、女子子嫁者、未嫁者,言大夫之妾为此三人之服也。〉
43 【疏】 注「旧读」至「服也」。○释曰︰此是女子子逆降旁亲,又是重出,故次之于此。知逆降者,此经云嫁者为世父已下出降大功,自是常法。更言未嫁者,亦为世父已下,非未嫁逆降,如何?云「旧读合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、女子子嫁者未嫁者,言大夫之妾为此三人之服也」者,此马融之辈旧读如此,郑以此为非,故此下注破之也。
44 传曰︰嫁者,其嫁于大夫者也。未嫁者,成人而未嫁者也。何以大功也?妾为君之党服,得与女君同。下言为世父母、叔父母、姑、姊妹者,谓妾自服其私亲也。
45 〈此不辞,即实为妾遂自服其私亲,当言其以见之。《齐衰三月章》曰︰「女子子嫁者、未嫁者为曾祖父母。」经与此同,足以明之矣。传所云「何以大功也?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」,文烂在下尔。女子子成人者,有出道,降旁亲,及将出者,明当及时也。〉
46 【疏】 释曰︰云「嫁者,其嫁于大夫者也。未嫁者,成人而未嫁者也」,此二者,依郑为世父巳下七人本服皆期,未嫁者逆降之,服大功也。云「何以大功也,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」者,此传当在上,「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」下,烂脱,误在此。但「下言」二字及「者谓妾自服其私亲也」九字总十一字,既非子夏自著,又非旧读者自安,是谁置之也?今以义,必是郑君置之。郑君欲分别旧读者,如此意趣,然后以注破之。云「此不辞」者,谓此分别文句,不是解义言辞也。云「即实为妾遂自服其私亲,当言其以名之」者,此郑欲就旧章读破之。案《不杖期章》云「女子子适人者,为其父母昆弟之为父后者」也,又云「公妾以及士妾为其父母自为其亲」,皆言其以明妾为私亲。今此不言,其明非妾为私亲,一人逆降,一人合降,不得合云二人,是二人为此七人等逆降者。又引《齐衰三月章》曰「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曾祖父母,经与此同,足以见之矣」者,彼二人为曾祖是正尊,虽出嫁,亦不降。此则为旁亲,虽未嫁,亦逆降。圣人作文,是同足以明之,明是二人为此七人不得以嫁者、未嫁者上同君之庶子。下文为世父以下,为妾自服私亲也。云「传所云何以大功也,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,文烂在下尔」者,此传为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而发,应在「女子子」之上,「君之庶子」之下,以简札韦编烂断,后人错置于下,是以旧读将为本在于此,是以遂误也。云「女子子成人者,有出道,降旁亲」者,此郑依经正解之,以其嫁者降旁亲是其常,而云未嫁者,成人未嫁,亦降旁亲者,谓女子子十五已后许嫁笄,为成人,有出嫁之道,是以虽未出,即逆降世父已下旁亲也。云「及将出者,明当及时也」者,谓女子子年十九,后年二月,冠于娶妻之月,其女当嫁,今年遭此世父已下之丧,若依本服期者,过后二月,不得及时逆降在大功,大功之末可以嫁子,则于二月得及时而嫁,是以云明当及时也。
52 穗衰裳、牡麻绖,既葬除之者。
54 传曰︰穗衰者何?以小功之穗也。
55 〈治其缕如小功,而成布尊四升半。细其缕者,以恩轻也。升数少者,以服至也。凡布细而疏者谓之穗,今南阳有邓穗。〉
62 小功布衰裳、澡麻带 绖五月者。
63 〈澡者,治去莩垢,不绝其本也。《小记》曰︰「下殇小功,带澡麻,不绝其本,屈而反以报之。」〉
64 【疏】 「小功」至「月者」。○释曰︰此《殇小功章》在此者,本齐衰大功之亲,为殇降在小功,故在成人小功之上也。但言小功者,对大功是用功粗大,则小功是用功细小精密者也。自上以来,皆带在绖下,今此带在绖上者,以大功已上,绖、带有本,小功以下,断本。此殇小功中,有下殇,小功带不绝本,与大功同,故进带于绖上,倒文以见重,故与常例不同也。且上文多直见一绖包二,此别言带者,亦欲见带不绝本,与绖不同,故两见之也。又殇大功直言无受,不言月数,此直言月,不言无受者,圣人作经,欲互见为义。大功言无受,此亦无受,此言五月,彼则九月、七月可知。又且下章言「即葛」,此章不言即葛,亦是兼见,无受之义也。又不言布带与冠,文略也。不言屦者,当与下章同吉屦无绖也。○注「澡者」至「报之」。○释曰︰云「澡者,治去莩垢」者,谓以缌麻,又治去莩垢,使之滑净,以其入轻竟故也。引《小记》者,欲见下殇小功中有本,是齐衰之丧,故特言下殇。若大功下殇,则入缌麻,是以特据下殇。云「屈而反以报之」者,谓先以一股麻不绝本者为一条,展之为绳。报,合也。以一头屈而反,乡上合之,乃绞垂必屈而反以合者,见其重故也。引之者,证此带亦不绝本,屈而反以报之也。若然,此章亦有大功长殇,在小功者,未知带得与斩衰下殇小功同,不绝本不。案《服问》云「小功无变也」,又云「麻之有木者,变三年之葛」,彼云小功无变,据成人小功无变,三年之葛有本,得变之,则知大功殇长中在小功者,轻带无本也。以此而言,经注专据齐斩下殇小功重者而言,其中无有大功之殇在小功带麻绝本者,似若《斩衰章》兼有义服,传直言衰三升,冠六升,不言义服衰三升半者也。若然,姑、姊妹出适降在小功者,以其成人非所哀痛,带与大功之殇同,亦无本也。
65 叔父之下殇,适孙之下殇,昆弟之下殇,大夫庶子为适昆弟之下殇,为姑、姊妹、女子子之下殇,为人后者为其昆弟、从父昆弟之长殇。
66 【疏】 释曰︰此经自「叔父」已下,至「女子子之下殇」八人,皆是成人期。长殇、中殇大功,已在上《殇大功章》;以此下殇小功,故在此章也。仍以尊者在前,卑者居后。云「为人后者为其昆弟之长殇,从父昆弟之长殇」,此二者以本服大功,今长殇、中殇小功,故在此章。从父昆弟情本轻,故在出降昆弟后也。
67 传曰︰问者曰︰中殇何以不见也?大功之殇,中从上,小功之殇,中从下。
68 〈问者,据从父昆弟之下殇在缌麻也。大功、小功,皆谓服其成人也。大功之殇中从上,则齐衰之殇亦中从上也。此主谓丈夫之为殇者服也。凡不见者,以此求之也。〉
69 【疏】 注「问者」至「求之也」。○释曰︰不直云「何以」而云「问者曰」者,以其传总问大功、小功,所问非一,故云问者曰,与常例不同。郑云「问者,据从父昆弟之下殇在缌麻也」者,以其《缌麻章》见从父昆弟之下殇,此章见从父昆弟之长殇,唯中殇不见,故致问,是以据从父昆弟也。云「大功小功,皆谓服其成人也」者,以其《缌麻章》传云︰「齐衰之长中从上,大功之殇中从下。」据此二传言之,礼无殇在齐衰,则下齐衰之殇与大功之殇据成人,明此大功与小功之殇据服其成人可知也。若然,此经大功之殇唯有为人后者,为昆弟及从父昆弟二者,长殇、中殇在此小功,共成人小功之殇中从下,自在缌麻,于此言之者,欲使小功与大功相对,故兼言之也。云「大功之殇中从上,则齐衰之殇亦中从上也」者,以此传云大功之殇中从上,小功之殇中从下而言,则大功重者中从上,齐衰重于大功,明从上可知,故谓举轻以明重也。又云「此主谓丈夫之为殇者服也」者,郑以此云大功之殇中从上,小功之殇中从下。《缌麻章》云︰「齐衰之殇中从上,大功之殇中从下。」两文相反,故郑以彼谓妇人为夫之族类,此谓丈夫为殇者服也。郑必知义然者,以其此传发在从父昆弟丈夫下,下文发传在妇人为夫之亲下,故知义然也。云「凡不见者,以此求之也」者,周公作经,不可具出,略举以明义,故云不见者以此求之也。
70 为夫之叔父之长殇。
71 〈不见中殇者,中从下也。〉
72 【疏】 注「不见」至「下也」。○释曰︰夫之叔父义服,故次在此。成人大功,故长殇降一等,在小功。云不见中殇者中从下也者,下《传》云「大功之殇中从下」,主谓此妇人为夫之党类,故知中从下,在缌麻也。
73 昆弟之子女子子、夫之昆弟之子女子子之下殇。为姪、庶孙丈夫妇人之长殇。
74 【疏】 释曰︰云「昆弟之子,女子子,夫之昆弟之子女子子之下殇」者,此皆成人为之齐衰期。长、中殇在大功,故下殇在此小功也。云「为侄庶孙丈夫妇人之长殇」者,谓姑为侄成人大功,长殇在此小功。不言中殇,中从上。不言男子、女子而言丈夫、妇人,亦是见恩疏之义。庶孙者,祖为之大功,长殇、中殇亦在此小功。言丈夫、妇人,亦是见恩疏也。
75 大夫、公之昆弟、大夫之子为其昆弟、庶子、姑、姊妹、女子子之长殇。
76 〈大夫为昆弟之长殇小功,谓为士者若不仕者也,以此知为大夫无殇服也。公之昆弟不言庶者,此无服,无所见也。大夫之子不言庶者,关适子亦服此殇也。云公之昆弟为庶子之长殇,则知公之昆弟犹大夫。〉
77 【疏】 释曰︰云「大夫、公之昆弟大夫之子为其昆弟、庶子、姑姊妹、女子子之长殇」者,谓此三人为此六种人,成人以尊,降至大功,故长殇小功中亦从上。此一经亦尊卑为次序也。○注「大夫」至「大夫」。○释曰︰云「大夫为昆弟之长殇小功,谓为士者若不仕者也」者,凡为昆弟,成人期,长殇在大功,今大夫为昆弟长殇小功,明大夫为昆弟降一等,成人大功长殇,中殇在小功,若昆弟亦为大夫同等,则不降,今言降在小功,明是昆弟为士,若不仕者也。云「以此知为大夫无殇服也」者,已为大夫,则冠矣,丈夫冠而不为殇,是以知大夫无殇服矣。若然,大夫身用士礼,已二十而冠,而有兄姊殇者,已与兄姊同十九,而兄姊于年终死,已至明年初二十,因丧而冠,是已冠成人而有兄姊殇也。且五十乃爵命,今未二十已得为大夫者,五十乃爵命,自是礼之常法,或有大夫之子有盛德,谓若甘罗十二相秦之等,未必要至五十,是以得有幼为大夫者也。若然,《曲礼》云」四十强而仕「,则四十然后为士。今云殇死者为士,若不仕则为士而殇死,亦是未二十得为士者。谓若《士冠礼》郑《目录》云︰「士之子任士职,居士位,二十而冠。」则亦是有德未二十为士,至二十乃冠。故郑引《管子》书四民之业,士亦世焉是也。云「公之昆弟不言庶者,此无服,无所见也」者,经云公之昆弟,多兼言庶,此特不云公之庶昆弟,直云公之昆弟者,若为母则兼云庶,以其适母适庶之子,皆同服。妾子为母,见厌不申,今此经不为母服,为昆弟已下,并同长殇,故不言庶也。云「大夫之子不言庶者,关适子亦服此殇也」者,若言大夫庶子为昆弟,谓言适子不服之,若不言庶子,则兼适庶,是以郑云不言庶子者关适子,关,通也,通适子亦服此服也。云「公之昆弟为庶子之长殇,则知公之昆弟犹大夫」者,旧疑大夫与公之昆弟尊卑异,今案此经云公之昆弟与大夫同降,昆弟已下成人大功,长殇同小功,则知此二人尊卑同,故云犹大夫也。
78 大夫之妾为庶子之长殇。
79 〈君之庶子。〉
80 【疏】 注「君之庶子」。○释曰︰妾为君之庶子,成人在大功,已见上章。今长殇降一等,在此小功。云「君之庶子」者,若适长,则成人随女君三年,长殇在大功,与此异,故言君之庶子以别之也。